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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会章程

北京市高等教育学会研究生教育研究分会章

2021年7月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北京市高等教育学会研究生教育研究分会(以下简称研究分会)是北京市高等教育学会的二级分会,是北京地区从事研究生教育研究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第二条 研究分会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在工作上接受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北京市高教学会的领导,同时接受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的指导。

第三条 研究分会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团结北京地区研究生教育机构和研究生教育工作者,深入开展研究生教育理论研究,努力促进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发展,努力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为提北京地区研究生教育水平作出贡献。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研究分会的业务范围:

1.组织会员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开展研究生教育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积极向国家北京市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谏言献策为北京地区研究生教育的发展提供咨询;

2.组织开展研究生教育相关学术活动开展研究生教育相关的课题立项及优秀成果评奖活动

3.承担研究生教育有关的专项研究课题,开展研究生教育有关的咨询、评估、调研、培训和会议展览服务

4.组织会员单位开展研究生教育工作经验交流和协作,组织开展与其他协会、机构的学术交流活动;

5.编辑出版会刊、会讯、论文集等;

6.开展与研究生教育相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第五条 研究分会以团体会员为主。凡北京地区从事研究生教育相关领域的高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承认并遵守本研究分会的章程,愿意交纳会费,均可申请为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1.研究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研究分会工作的建议和批评权;

3.优先获得研究分会编印的书刊资料的权利;

4.参加研究分会组织的有关活动的权利;

5.承担研究分会有关调研和研究项目权利。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研究分会的章程,执行研究分会的决议;

2.参加研究分会组织的活动,完成研究分会委托的任务;

3.根据研究分会的工作计划开展研究生教育的研究工作,并报告研究情况;

4.关心研究分会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5.按时缴纳会费。

第八条 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具备条件的单位欲加入研究分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会员入会申请须由单位、机构或团体提出。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终止其会员资格。凡违反本章程的有关规定,从事不利于本研究分会声誉的活动,或欠缴会费两年及以上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研究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修订本研究分会的章程;

2.选举罢免理事会理事单位)

3.决定研究分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4.审议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会员大会原则上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迟召开,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会员单位出席会员大会的人选由本单位推荐产生。会员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单位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研究分会设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在会员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代行理事会职权,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其主要职责:

1.讨论和决定研究分会的重大工作任务;

2.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3.选举常务理事单位)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其主要职责

1.选举研究分会会长、副会长

2.通过由会长提名的正副秘书长;

3.讨论和决定研究分会年度工作计划;

4.制定会费标准;

5.批准入会申请、会员退会申请及会员资格的取消;

6.讨论通过各专题组正副组长人选;

7.需要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究分会设会长联席会,会长联席会由会长召集,参加人员为会长、副会长。会长联席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负责讨论和确定研究分会各项重要工作。常务理事会可授权会长联席会议代行其职责。

第十五条 研究分会秘书处设在会长单位,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十六条 本研究分会下设招生、培养、学位、思政、专业学位、同等学力等若干专题研究组各专题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若干名。各专题组正副组长由会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根据工作需要,可对专题研究组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研究分会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正、副秘书长、各专题组组长均为工作职务,凡已不在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岗位工作的,所在单位应提出申请进行更换;未提出申请的,秘书处通知该单位更换。

第十八条 各专题组根据研究分会的任务和年度工作计划,确定本组的年度工作内容,报常务理事会备案后执行。

第十九条 对研究分会工作有突出贡献者,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以适当形式予以表彰。根据工作需要,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聘请名誉理事长、理事或顾问。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研究分会经费来源:

1.会员交纳的会费;

2.有关部门的资助;

3.社会团体和有关单位、个人的捐赠和资助;

4.本研究分会事业活动的收入;

5.其他收入。

第二十一条 会费标准:

1.理事单位:每年3000元整;

2.一般会员单位:每年2000元整。

第二十二条 会费会计年度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会员应在每年发布缴费通知后至年底前缴纳当年会费,并汇入研究分会指定银行账户。新批准入会会员,应在接到缴费通知后,一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

第二十三条 经费使用范围:

1.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联席会以及专题组开展的各项专题活动支出;

2.研究分会考察、调研、培训、交流评优评先等业务活动支出;

3.研究分会设立各项研究课题、委托开展各项活动支出;

4.秘书处日常运行相关人员、办公、业务经费支出

5.北京市高等教育学会会费和研究分会经费管理服务费支出;

6.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四条 研究分会的经费要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进行使用。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由秘书处提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研究分会的经费设立专门帐户,专款专用由北京市高等教育学会统一代收代支。在经费的使用上要严格遵循北京市高等教育学会相关财务制度规定。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研究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修改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