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制度

中国人民大学教学和教学管理差错与事故 认定及处理办法 (2005-2006学年校政字82号)

时间:2018-04-16 14:29:53 来源: 点击: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教学秩序,保障教学质量,特作如下规定:

一.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的认定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定为教学差错

1.无正当理由,上课、监考迟到、提前下课在5分钟以内;

2.教学内容严重偏离教学大纲;

3.考试题未经教研室主任审核批准;

4.监考中从事与监考无关的事情或未提交考场记录;

5.未按规定时间录入学生考试成绩,拖延1周以上(含1周);

6.试卷评判不认真,出现核分错误;

7.录入成绩有误;

8.其它给教学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1.上课时使用手机或做其它与授课无关的事;

2.上课、监考无正当理由迟到,中途离岗或提前下课在5-15分钟之间;

3.未经学院(系)批准,擅自委托他人代课或监考;

4.未经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批准,擅自更改上课时间或地点;

5.任意更改学生考试成绩;

6.监考中,不按规定履行监考职则,在负责的考场中对作弊或违纪行为予以袒护或求情;

7.其他违反教学管理规定,给教学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

(三)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1.背离教学大纲要求擅自增减教学内容,严重影响教学质量,学生反映强烈;

2.上课、监考无正当理由迟到,中途离岗及提前下课15分钟以上;

3.未经批准擅自停课1节以上(含1节课);

4.未经批准,擅自委托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代课或监考;

5.因失职,在实验、实习及其它实践性教学环节中,造成严重人身事故或大型仪器设备损坏以及恶劣社会影响的其它行为;

6.考试漏题、泄密或丢失考卷;

7.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任务;

8.监考中发现作弊或违纪行为隐瞒不报或擅自处理;

9.其他违反教学管理规定,影响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教学管理差错与教学管理事故的认定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定为教学管理差错:

1.在安排教学、组织考试、学籍管理中出现失误,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严重影响;

2.提供教学设施、设备以及服务工作中出现失误,能及时予以补救;

3.其他教学管理工作失误,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重大影响的行为。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定为一般教学管理事故:

1.未履行有关教学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未能及时纠正;

2.安排教学、组织考试、学籍管理中,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

3.消极执行上级职能部门布置和下达的教学管理任务.工作安排.使工作受到影响;

4.其他因教学管理工作失误影响教学的行为。

(三)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定为重大教学管理事故:

1.不执行有关教学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

2.在组织教学活动中出现重大失误,严重影响教学秩序;

3.提供教学设施、设备以及服务工作出现严重问题,致使不能正常进行教学;

4.不执行上级职能部门布置和下达的各种教学管理任务和工作安排;

5.丢失、损坏各类重要教学管理文件及学生的成绩、名册等各种重要教学档案;

6.擅自更改学生成绩、档案等重要文件;

7.不按规定及时上报或隐瞒、擅自处理发现的教学和教学管理差错与事故;

8.隐瞒或擅自处理学生考试作弊或违纪行为;

9.其他由于教学管理失误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和影响的行为。

三.教学和教学管理差错与事故的处理

教师.教辅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出现上述教学和教学管理差错与事故,视情节轻重和是否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分别予以教务处(研究生院)通报、学校通报、通报批评以及警告处分。

(一)教师、教辅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出现教学和教学管理差错,责成责任人写出情况说明和检查,予以教务处(研究生院)通报。

(二)教师、教辅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出现一般教学和教学管理事故,责成责任人写出情况说明和检查,予以学校通报。

(三)教师、教辅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出现重大教学和教学管理事故,责成责任人写出情况说明和检查,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警告或警告以上的处分。

(四)教师、教辅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因特殊情况,出现教学和教学管理差错与事故,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救者,视情节可予以从轻处理。

四.教学和教学管理差错与事故的处理程序

(一)教学和教学管理差错与事故发生后,不论任何人发现或反映到学校任何部门,应先将有关材料交教务处或研究生培养办公室,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负责落实调查、认定及处理工作。

(二)教学和教学管理差错与事故一经查实,先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根据本办法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汇总后提交学校教师考核小组研究,研究结果由教务处或研究生培养办公室负责报主管校长审批执行。

五.本规定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3月23日 校长办公会通过的《中国人民大学教学和教学管理差错与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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