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制度

中国人民大学调、停、代课规定(修订) (2005-2006学年校政字83号)

时间:2018-04-16 14:40:43 来源: 点击:

为了稳定教学秩序,加强课堂管理,保证教学计划正常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课程一经排定,主讲教师应全力保证按时足时授课,不得以任何理由缩减授课时数。在授课过程中发生的上课时间、地点或授课教师变化均需按此规定办理调、停、代课手续。


二、调、停、代课应履行以下相关审批手续

(一)所有调、停课均需教师填写《中国人民大学调(停)课申请表》,由课程主讲教师所在学院的主管教学负责人亲笔签字批准后,本科课程于上课时间3天以前送到教务处办理审批手续,并到本科教务管理信息系统注册;研究生课程通过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审批手续。

课程主讲教师在提交调、停课申请表时,必须写清楚拟调(停)课时间、地点、次数、原因及补课的时间和地点;同时,因病不能按时授课的,需附医院出具的病假条;因特殊会议不能按时授课的,需出具书面会议通知书,否则不予审批。

(二)主讲教师因各种原因需由其他教师代课时,应安排相应职称的教师代课,并须履行以上手续。

(三)如遇到学校重大活动需要(涉及)调、停课时,必须事先填写“学生参加学校重大活动申报表”,由主办单位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到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办理调、停课手续,否则不得安排。

(四)因全国性的统考、统测(硕士 和 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同等学历申请学位考试,成教生入学考试,本科生四、六级英语统测等)而发生的调、停课,由承办单位提前一学期将考试日期、规模、使用教室等情况报告教务处,并通知有关部门,考前一个月应再次落实有关调、停课安排。

(五)节、假日的调、停课安排统一由教务处提出办法报主管副校长批准。


三、经教务处、研究生院审批同意调、停课申请后,主讲教师及教务秘书应尽快通知到上课学生。

对有其他学院(系)的学生选修和外单位人员进修、旁听本门课程而不能及时通知到的,教务秘书应在上课时到教室当面通知。


四、各学院(系)应严格控制调、停课的次数。

主讲教师每学期每门课程调、停课次数一般不得超过2次,超过2次以上者应记入本人本学年业绩考核表,不得参评本学年度进行的教学类评优评奖活动,并酌情扣减该门课程的教学课时津贴。


五、各学院(系)在设置公共课、学科(专业)基础课时,应有2名以上教师能完整授课,以便在主讲教师需调、停课时,其他教师能替补上课,尽可能减少调、停课次数。


六、对未经教务处、研究生院批准,擅自调、停课的学院(系)或教师个人将给予必要的处理,具体处理办法见《中国人民大学教学和教学管理差错与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20052006学年校政字87号)。

七、每学期最后两周为复习考试周,除特殊情况经教务处批准外,全校各类课程(包括非学历教育或租借教室培训等)一律停课,所有教室要交教务处统一安排使用。


八、本规定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1123日 校长办公会通过的《中国人民大学调、停、代课规定》同时废止。


Copyright © 2005-2023 RUC.EDU.CN  京公网安备110402430004号  京ICP备05066828号-1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