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制度

博士学位论文进行专家评阅后争议问题的处理办法

时间:2018-03-25 10:42:54 来源: 点击:



根据我校有关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办法的规定,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专家一般聘请5至7人,论文评阅结果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的,可进入答辩阶段:①有2/3以上(含2/3)的评阅专家的评阅评分在70分以上且所有专家的评分平均在70分以上;②论文无抄袭、作假现象的;③无有损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

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决定着学位论文能否进入答辩阶段,在学位论文质量保证体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自我校2002年开始实行博士学位论文评阅评分制度以来,博士学位论文的质量得到了有效保证和提高。但是,近两年来,一些论文虽经专家评阅为“通过”,但仍存在一些争议。现针对争议现象,提出以下处理办法:


争议现象一:论文经专家评阅通过,但有他人举报论文有抄袭或有其他相关问题的。

处理办法:另外聘请相关学科的专家2-3人,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如确属实,报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如经核实无问题,仍可进入答辩环节。


争议现象二:论文经专家评阅属未全票通过(评阅专家评阅评分有2/3或以上通过,且论文的平均评阅成绩在70分以上),但有评阅专家对论文持相对否定意见,并明确提出具体修改建议的。

处理办法:原则上应再另外聘请1-2位相关学科专家就存在问题对论文进行再评阅,根据评阅结果,做出是否重新修改论文或继续进入答辩环节的决定。


另外,对未通过论文评阅且评阅专家认为需进一步修改的论文,原则上论文应进行半年至一年的修改。修改后的论文应在半年后一年内重新提交评阅和申请答辩。对确有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进行抄袭、剽窃的论文一律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处理意见。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Copyright © 2005-2023 RUC.EDU.CN  京公网安备110402430004号  京ICP备05066828号-1 


top